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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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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首都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京组发〔2012〕5号)文件精神,适应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

当前,北京已经进入新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阶段,社会需求多元,社会问题复杂,亟需创新社会治理体系,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专业力量,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就必须重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已发展到100余家,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依然存在数量规模有限、服务能力不足,培育扶持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与首都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与人民群众多元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市社会建设总的战略部署,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参与的要求,以满足社会治理服务需求为根本,以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为保障,加快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为首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专业支持。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形成行业建设发达、专业服务活跃,充分吸纳专业人才,深度融入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的发展格局。扶持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管理科学有序、行业规范自律、作用发挥明显、社会高度认可,承接能力较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使社会工作服务覆盖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人群,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等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各领域。争取到2020年,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

三、大力扶持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一)鼓励兴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市区两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通过项目资助、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优先资助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失独失能家庭服务、低保家庭能力建设、应急救灾和社区服务治理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扎根城乡基层,设立服务站点。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发展基金会和社区基金会等,引导各类基金会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具有品牌服务项目、专业实力强、内部治理规范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培育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推动成立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健全组织机构,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提升社会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信任度和接纳度。逐步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人员参政议政,发挥建言献策作用,推动行业发展。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

(三)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制定、实施职业道德准则,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机制,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依托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服务信息网,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四)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理论研究和行业调查,激发、调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待遇。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职位晋升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发展体系,激励社会工作人才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水平,提供档案管理、保险交付、争议仲裁等服务。鼓励并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首都高校社会工作院系(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提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创造和提供知识培训、继续教育、交流研讨等机会。

(二)增强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及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社会工作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

(三)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加强对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导,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加强一线社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水平。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管理、品质管理和绩效管理,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结合自身优势特点和群众需求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作用,带动公益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社区开展面向各类人群的专业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专业支持,加快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四)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义工)的互动,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五、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

(一)改进登记方式。完善机构登记服务方式,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范围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强化监督。加强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服务、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评估体系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严肃依法惩处。

(三)加强党群组织建设。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正确方向。

六、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组织和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创制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探索京津冀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背景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和发展等机制,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同发展。

(二)加快推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购买社会工作岗位和服务项目的形式,通过项目招标、委托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目录,明确各类社会工作服务的类别、内容、规范和标准,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依据参考,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和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三)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扶持壮大群众急需、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稳定化、制度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工作宣传载体建设,持续深入宣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优秀典型、先进事迹。评选优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力。依托网络信息平台等,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信息纳入政府服务信息平台,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争取资源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7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2月1日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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