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1. 总 则
1. 为规范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合同(协议)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的管理,包括合作合同(协议)、服务合同(协议)、采购合同(协议)、借款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资产转让合同(协议)、仓储合同(协议)等。
2.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3. 本单位合同(协议)统一由运维中心管理,具体职责是:
1. 负责对本单位章、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2. 负责各类合同的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协议)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3. 组织并参与合同(协议)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负责本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监督执行。
4. 合同(协议)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合同(协议)中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2. 负责所承办合同(协议)的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3.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协议)的审批手续,各审批环节分别并对各类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进行审查,最终行政负责人查看合同评审意见。
4. 负责合同(协议)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协议)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主管领导审核,行政负责人审批。
3. 合同的签订
5. 合同(协议)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6. 合同(协议)订立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7. 书面合同(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协议)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 标的;
4.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验标准和方式);
5. 款项及支付方式;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变更或解除条件;
8. 争议解决方式;
9. 违约责任;
10.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 正副本份数和分配方式;
12.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 约定的联系方式;
14. 附件名称;
15. 签约地点、日期;
16.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 签约各方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18.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9.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资料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协议),应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9. 本单位至少应持有壹份合同(协议)正本,交给财务部作为付款依据,同时由财务部存档,一份合同(协议)复印件由项目本单位保存,其它部门需要时可提供复印件。
10. 订立合同(协议)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1. 经办人拟定合同(协议)文件,在OA办公系统将合同(协议)做为附件递交,经相关部门线上审批后,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和签章。
2. 各审批人在审核合同(协议)时,对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应在审批流程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由合同(协议)经办人修改之后,再按规定重新提交审批。
2. 法务部对合同(协议)项目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概算相抵触以及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3. 财务部对合同(协议)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13. 合同(协议)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协议)生效后,应全面履行。
14. 合同(协议)经办人应随时掌握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本本单位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经办部门要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建立台账,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15. 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协议)经办人和有关部门发现合同另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书面上报上级领导,并依合同规定制定相应解决办法。
16.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本单位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17.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正规发票,本单位原则上只开具转账支票或网银转账,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18. 本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19. 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项目本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关于合同签订授权的程序办理。
20. 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后,项目本单位要在台账上注明,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经办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提出解决方案。
2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协议):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 对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协议)目的。
24. 合同(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25. 合同(协议)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由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决定。
26. 本单位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协议)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一同备齐。
27. 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查明情况,认真、全面地收集证据,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索赔函件副本同时报财务部存档。
28. 当本单位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函件后,签订与索赔函件相关合同(协议)的被授权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共同商定应对措施。
29. 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妥善解决。
30. 本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行政负责人批准。
31. 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32. 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合同(协议)经办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财务部随同合同(协议)保管。
33. 合同(协议)经办人员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人力部门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4. 合同(协议)经办人员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人力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告知各有关人员。
35. 行政负责人按月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情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因部门或个人责任,对本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行政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36. 本单位合同统一由财务部存档管理,其余人员需要时可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借阅或复印。
37. 本单位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协议),切实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38. 对在合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单位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39. 合同(协议)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7.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 在合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
10. 在合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本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40. 合同(协议)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 本单位员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