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7887041

8-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首页    中心制度    8-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1.       总 则

1.       为规范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本单位工作的监督,扩大本单位的公开透明,提高本单位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本单位公益事业发展,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2.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单位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单位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3.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本单位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3.       信息公开的内容

4.       本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1.       本单位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本单位理事会与监事治理信息;

3.       本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

4.       本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

5.       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等业务开展信息;

6.       本单位年度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

7.       本单位主要慈善活动项目信息;

8.       本单位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信息、重大损失、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临时财务信息等即时信息。

5.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       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5.       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6.       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7.       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8.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单位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6.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4.       信息公开的渠道与时限

7.       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本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单位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

8.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9.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1.       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2.       凡属主动披露的信息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及时予以公开;

3.       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4.       本单位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5.       信息公开的程序

10.       本单位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       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授权主任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2.       主任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3.       主任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11.       本单位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1.       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2.       本单位主任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本单位主任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3.       本单位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4.       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经本单位主任审批后方可披露;

5.       本单位运主任负责人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12.       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6.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13.       主任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       主任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15.       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7.       附 则

16.       制度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7.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2018年5月21日 00:00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