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2.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单位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单位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3.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本单位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8. 本单位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信息、重大损失、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临时财务信息等即时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单位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6.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7. 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本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单位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
8.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1. 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2. 凡属主动披露的信息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及时予以公开;
3. 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4. 本单位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1. 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授权主任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2. 主任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11. 本单位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1. 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3. 本单位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4. 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经本单位主任审批后方可披露;
5. 本单位运主任负责人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12. 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14. 主任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15. 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 制度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7.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