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监事制度
1. 为确保北京仁泽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单位的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单位宗旨,遵守本单位章程;
1.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7. 本单位为监事提供在本单位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单位的行政办公支出。
8.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本制度经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制度自2018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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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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